政策目標
鼓勵保險業透過多元管道(包括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不動產、有價證券、放款、保險相關事業),直接或間接投資公共建設、高齡社會、銀髮生態系、銀髮產業等促進社會福利之標的。
保險業投資現況
截至2025年第4季,保險業整體運用於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金額(含地上權及有價證券等各類投資管道)約6,554億元,其中屬保險法第146條之5運用金額為1,858億元,占資金總額0.54%。
推動措施
修正保險法令擴大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之範圍
專案運用
- 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範圍(已於2025年3月26日發布令釋)
- 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範圍,納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
- 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之範圍,納入促參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下稱ESG)永續標的。
- 開放保險業投資、融資ESG永續標的,包括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定永續條件之企業,以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氣候調適、淨零排放或永續轉型效益之標的。
- 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範圍。(已於2025年10月28日發布令釋)
- 開放保險業投資、融資五大信賴產業。(已於2026年2月12日發布令釋)
放款
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得辦理以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施工船舶(總噸位20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或50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為擔保之放款業務。(已於2025年10月15日發布令釋)
保險相關事業
新增健康福祉事業與保險業之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者,屬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已於2025年10月27日發布令釋)
優化保險業投資國內標的之風險係數,增加投資誘因
- 放寬保險業直接及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100%投資公共建設,投資期間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為1.28%。(已於2024年9月12日、2024年12月13日及2025年6月30日發布令釋)。
- 修正114年「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規定,優化保險業投資國內標的適用之風險係數,增加投資誘因(已於2026年2月5日發布令釋)
- 增訂保險業投資基礎建設所適用風險係數10.18%。
- 將保險業投資策略性產業、ESG永續標的未公開發行股票之風險係數由37.5%調整為30%。
- 增訂整體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於新臺幣500億元內,適用之風險係數由33.75%調整為17.25%。
- 明定保險業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之風險係數,包括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10.18%、社會福利事業1.28%、混和型標的(策略性產業、ESG永續標的、公建、社福、基建)17.25%。
- 明定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及基礎建設之金額,如分別占該基金之可運用資金(包括保險業投資金額及其他資金來源)達80%以上者,即得適用所投資類別之風險係數規定。
參考保險業實際投資情形及意見,調適相關投資規範
- 定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架構涉及資金貸與之相關規範,其資金貸與及返還資金之相關處理程序,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以利保險業參與離岸風電等公共建設之投資(已於2024年9月26日發布令釋)。
- 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將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總額由保險業資金10%提高至15%,預估可增加兆元資金投入國內。
- 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範圍,擴大納入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等。
- 提高保險業逕為辦理投資之金額,簡化行政程序,加快保險業投資時程。
基礎建設及公共投資 5億元 → 10億元 促參案件 10億元 → 20億元 其他被投資對象 5,000萬元 → 1億元
鼓勵保險業透過私募、創投或REIT間接投資國內公共建設
- 擴大範圍:私募股權基金可投資範圍納入促參公建、基礎建設、社會福利及ESG永續標的。(已於2025年10月28日發布令釋)
- 優化風險係數:
- 放寬保險業直接及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100%投資公共建設,投資期間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為1.28%。(已於2024年9月12日、2024年12月13日及2025年6月30日發布令釋)
- 增訂整體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於新臺幣500億元內,適用之風險係數由33.75%調整為17.25%。(已於2026年2月5日發布令釋)
- 明定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及基礎建設之金額,如分別占該基金之可運用資金(包括保險業投資金額及其他資金來源)達80%以上者,即得適用所投資類別之風險係數規定。(已於2026年2月5日發布令釋)
- 其他鼓勵措施:於研訂獎勵投資方案新增創投及私募獎項。
效益
- 增加保險業資金去化管道,鼓勵保險業資金配置國內具穩定收益之標的,減少海外金融市場波動之影響,強化資產負債管理。
- 引導保險業長期資金優勢,協助政府推進公共建設、活化國內資本市場,成為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引擎、強化我國經濟發展韌性及提升國民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