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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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問答集(銀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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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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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鼓勵保險資金全權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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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刪除為全體全委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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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開放投信發行主動式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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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16項規章暨相關附件,建置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櫃檯買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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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依專案運用規定投資、融資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定永續條件之企業等永續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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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建立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櫃檯買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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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31號令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延長OIU租稅優惠期間至203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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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申辦業者資格條件、明定財富管理業務範圍、高資產客戶資格、開放該等客戶向銀行辦理保單借款及保費融資、鬆綁業務人員資格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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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開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得指定外國保管機構進行外國有價證券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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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5條規定,新增可依據新加坡相關精算準則規範辦理準備金提存規定;且為因應新種保險商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之需求,增訂OIU保險商品得從事避險項目為保險負債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利保險業者開發符合境外人士投保需求之創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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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147號令,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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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銀行申請辦理高資產業務之資格條件,及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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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簡化銀行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之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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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之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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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鬆綁銀行接受高資產客戶以外幣金融資產質借辦理外幣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