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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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問答集(銀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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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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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鼓勵保險資金全權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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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刪除為全體全委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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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開放投信發行主動式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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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16項規章暨相關附件,建置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櫃檯買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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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保險業得依專案運用規定投資、融資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定永續條件之企業等永續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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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建立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櫃檯買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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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31號令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延長OIU租稅優惠期間至203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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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申辦業者資格條件、明定財富管理業務範圍、高資產客戶資格、開放該等客戶向銀行辦理保單借款及保費融資、鬆綁業務人員資格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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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開放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得指定外國保管機構進行外國有價證券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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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5條規定,新增可依據新加坡相關精算準則規範辦理準備金提存規定;且為因應新種保險商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之需求,增訂OIU保險商品得從事避險項目為保險負債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利保險業者開發符合境外人士投保需求之創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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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147號令,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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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銀行申請辦理高資產業務之資格條件,及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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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簡化銀行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之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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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之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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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鬆綁銀行接受高資產客戶以外幣金融資產質借辦理外幣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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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5則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五大信賴產業,擴大國內投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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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明定保險業投資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五大信賴產業、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之風險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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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令釋,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範圍及放寬相關規範,釋放兆元資金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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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令釋,明定健康福祉事業與保險業之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者,屬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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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法第146條之3令釋,開放保險業得辦理以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施工船舶(總噸位20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或50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為擔保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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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4年上半年「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將保險業透過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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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明定保險業辦理公共投資範圍包括依促參法及其他法令辦理之案件,並擴大保險業投資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之範圍納入促參公建、ESG永續標的及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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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將保險業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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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令釋明定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架構涉及資金貸與之相關規範,其資金貸與及返還資金之相關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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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將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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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保險業作為基金型REIT發起人之持有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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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5則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五大信賴產業,擴大國內投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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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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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及令釋,開放保險業直接投資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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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將保險業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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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將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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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公告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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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增訂第35題,規範投信事業於公司官網揭露私募產品相關資訊應遵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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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投信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或投信受託管理之 PE/VC Fund 銷售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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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參考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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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6條增列日本為我國承認且公告國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