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大
資產管理計畫

壯大資產管理計畫

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專區

在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下,2025年7月設立臺灣首座「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高雄專區」

專區五大核心服務

  • 營造一站式金融服務

    提升海外資產管理功能
    增強OBU和OSU的服務,包括外幣債券代理買賣及銷售非集中市場外幣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強化合作交易
    允許OBU與國內證券商合作下單外國有價證券,如股票和ETF。

    代理收付款項與銷售服務
    銀行可代理收付款項,銷售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
    以機構名義代客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提升客戶交易便利。
  • 滿足客戶資金之流動性及運用彈性之需求

    保單融資與保費融資
    銀行可為高資產客戶提供保險契約擔保的融資服務。

    質借業務
    銀行及證券商可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擔保的質借業務。
    最高貸放成數不受五成限制,並可進一步質借。

    金融資產組合融資(Lombard Lending)
    銀行可用客戶整體金融資產組合作為擔保。
    在完善的授信風險管理下,提供資產組合融資服務。
  • 本國銀行、本國證券商提供跨境金融服務、本國保險業提供保險商品及服務

    吸引海外投資人返台
    提供境外高資產客戶本地及海外分支機構的金融商品與服務。

    強化共同管理機制
    增加總行(總公司)與海外分支機構間的金融服務管理合作。

    專區營業據點服務
    開放本國銀行、保險業或證券商的專區據點為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服務。
    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台可在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提供相關服務。

    提升財富管理效能
    加強財富管理業務的效率和吸引力。
  • 提供更多元化商品及服務

    家族辦公室創設
    銀行為高資產客戶設立家族辦公室。
    提供與第三方合作的法律、稅務、財富管理及其他諮詢服務。

    外部資產管理顧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相關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商,為高資產客戶提供外部資產管理顧問。

    保險業財富管理
    推出「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推出不受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最低比率限制的保險商品。
  • 金融業互相創造更多串連合作

    聯合開戶作業
    OBU、OSU及OIU可在取得客戶同意及符合專業資格下,進行聯合開戶,例如一次性完成高資產客戶認定。

    銀行作為交易輔助
    銀行可協助客戶代購外國股票。
    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保單融資及保費融資。

    協助銷售基金
    銀行與證券商協助投信投顧事業銷售其引進的境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特別是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產品。

截至2025年7月

已有 14家銀行、3 家保險、7 家投信投顧業者進駐高雄專區



專區試辦業務

金管會已於2025年4月1日發布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開放 38項試辦業務

銀行業

國際金融業務

  1. 財富管理業務
    • OBU辦理外幣債券代理買賣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幣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買賣外幣債券。
    • OBU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以銀行自己名義在國內證券商開立綜合帳戶,代客戶向該證券商下單前目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ETF等)。
    • OBU得以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方式,經與非集中交易市場之外幣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發行機構簽訂契約後,銷售外幣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2. 以高資產客戶之保險契約為擔保,辦理保單融資與保費融資
  3. 以高資產客戶之金融資產組合為擔保辦理融資( Lombard Lending),擔保品範圍限為本人持有之金融資產
  4. 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
  5. OBU 與OSU及OIU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6. 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銷售程序,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7. 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
  8. 其他國際金融業務試辦項目

高資產業務

  1. 銀行得以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方式,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2. 銀行得以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方式,經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後,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3. 銀行得以信託業務或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方式,經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契約後,銷售其受託管理或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之私募股權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4. 銀行得以信託業務或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方式,經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後,銷售其引進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銀行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5. 以高資產客戶之保險契約為擔保,辦理保單融資與保費融資
  6. 以高資產客戶之金融資產組合為擔保辦理融資,擔保品範圍限為本人持有之金融資產。但客戶以新臺幣金融資產為擔保辦理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7. 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
  8. 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銷售程序,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9. 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
  10. 其他高資產業務試辦項目

本國銀行跨境金融服務

  1. 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分支機構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包括招攬開立銀行帳戶、銷售海外分支機構金融商品。
  2. 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境外高資產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作業所涉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作業。
  3. 辦理海外分支機構客戶理財交易文件確認遞送或交易指示之傳達等作業。
  4. 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三款服務。
投信投顧業

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

  1. 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

多通路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1. 多通路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證券業

國際證券業務

  1. OSU 經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買受人得為境外客戶,且該外國債券標的亦無特殊限制
  2. 證券商海外子公司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債,得透過 OSU 銷售予境外客戶、境內高資產客戶及境內專業投資人
  3. OSU 得接受外國私募股權基金機構委任,引介境外客戶及境內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外幣私募股權基金
  4. OSU 得對境外客戶及境內高資產客戶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5. 境外客戶及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銷售程序,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6. 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惟借貸資金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7. OSU 與 OBU 及 OI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8. 其他國際證券業務試辦項目

高資產業務

  1. 證券商得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銷售其引進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得經客戶同意以證券商自己名義辦理申購作業
  2. 高資產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之銷售程序,不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3. 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新臺幣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得再行質借
  4. 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經本會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換發營業執照之證券商,得申請第十三點業務試辦項目
  5. 其他高資產業務試辦項目

本國證券商跨境金融服務

  1. 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2. 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保險業

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

  1. 財富管理業務
  2. 國際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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